(2012)涧民四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四初字第95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罗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魏淑琴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李科维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