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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20-03-24

案件名称

张宗德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宗德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海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宗德(绰号:“二十四”),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于广西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犯抢夺罪,2010年9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2011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宗德犯抢夺罪,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宗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 2011年9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张宗德驾驶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车牌号:桂E×××××)搭载黄某(另案处理)寻找抢夺目标至北海市海城区公园路与长青路交界处路段,选定驾驶电动车路过此处的妇女庞某为抢夺目标,被告人张宗德驾车靠近庞某,黄某乘庞某不备之机,夺走庞某手上手提包(包内有现金520元,价值495元诺基亚7210C手机一台)。被抢夺后,庞某驾驶电动车紧追被告人张宗德和黄某,追至北海市海城区长青路西十六巷13号银三村宿舍区的车棚内,发现作案人驾驶的桂E×××××号摩托车,随即报案,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在车棚内将被告人张宗德抓获,黄某携抢夺被害人庞某手提包逃走。 被告人张宗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作案所用的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估价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宗德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抢夺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张宗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宗德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宗德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宗德虽然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宗德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1015元应予追缴退还给被害人庞某。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宗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13年3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张宗德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1015元退还给被害人庞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桂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