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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周汛敲诈勒索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089号罪犯周汛,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10)邛崃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至2012年12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2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