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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三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永福与河南省陆浑水库管理局、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福,河南省陆浑水库管理局,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三初字第192号原告李永福,男。委托代理人张国军,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陆浑水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立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作海,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剡水,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宗虎、康智勇,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福诉被告河南省陆浑水库管理局、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李永福在指定期限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永福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卫艳霞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余凤群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