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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民一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杜和广与李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和广,李万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202号原告:杜和广,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李万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和广诉被告李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和广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和广以被告李万星现地址不明,无法查找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和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杜和广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艳  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昆海(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