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小梅与何焕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梅,何焕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01号原告陈小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梅春来,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焕红,男,汉族。上列原告诉被告相邻关系���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梅及委托代理人梅春来、被告何焕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均系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金地花园*上下相邻的业主,2010年10月期间,被告卫生间漏水严重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多次向物业管理处反映并强烈要求被告采取措施解决卫生间漏水问题,但被告一直置若罔闻,为不影响生活原告不得已只能委托深圳市深望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进入被告的卫生间进行防水施工修缮。2011年1月23日左右,该公司完成了防水修缮工程,原告支付了工程款3500元,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承担该款,未果。据此,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支付房屋维修费3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辩称,对于金地花园管理处2011年5月10日所出具证明的陈述:1、对于XX房卫生间是否漏水,本人不清楚(本人没有去现场查看);2、当时XXX的原告陈小梅,承认是由于她家拆墙搞装修而引起的漏水,由她自行请人维修,不需要本人承担任何费用,只需本人提供方便即可,并承诺将本人的卫生间恢复原样。考虑到邻里关系,本人答应她的请求。但她进入我家做防水工程时,野蛮施工,将本人的坐便器打个稀巴烂,并不肯赔偿,严重影响到本人的日常生活。僵持两天后,本人只好自己出钱购买蹲厕,临时使用。以上事实说明,原告陈小梅出尔反尔,完全没有信誉可言。恳请法院还本人一个公道,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是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金地花园*的业主(原告自愿放弃对XXX号房另一业主杨群弟的起诉)。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地花园管理处出具证明一份,证明经调查,涉案XXX号房屋漏水现象是由于XXX号房卫生间漏水所导致。原告另提交防水工程承包合同及修缮费发票一份以证明原告在被告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委托防水公司进入被告的卫生间进行防水施工修缮,并支付3500元修缮费用。上述合同中列明“工程名称为金地花园*房卫生间防水维修”。之后双方协调未果,原告遂以被告侵犯其相邻权诉至本院。被告对上述证明、合同及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不清楚漏水情况,并称原告到其房屋内施工时将房内的坐便器造成毁损。本院认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相邻人应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物业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物业,在行使权利时,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民事权利应有的必要限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根据相关物业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内容,本院确认原告XX号房屋出现漏水现象系被告XXX号房屋卫生间漏水所致,该现象已影响到原告的正常居住环境。综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了不便,困扰了原告的生活,损害了作为相邻一方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告提交的防水工程合同及相应发票,本院确认涉案修缮费用为3500元。被告作为XXX房共同所有权人,应对外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到其房屋内施工时将被告房内的坐便器造成毁损,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依法另行主张。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焕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小梅支付款项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杜    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立颖(代)第4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