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宋某某,女,住永寿县常宁镇。被告贺某某,男,住永寿县常宁镇。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外出打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详细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传票、诉讼指南、应诉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和原告谈话,让其在期限内预交公告费向被告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将按撤诉处理,期满后原告仍未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余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