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永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宋某某,女,住永寿县常宁镇。被告贺某某,男,住永寿县常宁镇。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外出打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详细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传票、诉讼指南、应诉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和原告谈话,让其在期限内预交公告费向被告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将按撤诉处理,期满后原告仍未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余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