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临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临民初字第804号原告:朱某甲。。被告:王某。原告朱某甲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妃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某甲、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朱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后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朱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发生争吵。2001年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朱乙由某。被告王某答辩称:原告诉称的结婚登记时间及生育一子朱某乙等情况均属实,但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朱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通过相互了解自愿登记结婚,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虽有矛盾,但只要原、被告能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持家,以儿子健康成长为重,夫妻感情有和好可能。原告朱某甲以双方从2001年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冯 妃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詹韩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