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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威海佳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威海鲁能海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某金属制品公司,威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246号原告威海某金属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某,总经理。被告威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某金属制品公司与被告威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威海某金属制品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2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1262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志 刚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锋(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