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仕成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仕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271号罪犯李仕成,男,1969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06日作出(2000)成刑初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仕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已赔付)。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5日以(2002)川刑执字第1169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至2022年12月14日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3日、2007年9月28日、2010年3月30日,分别以(2005)雅刑执字第1227号刑事裁定、(2007)雅刑执字第986号刑事裁定、(2010)雅刑执字第1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年1个月和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3月1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仕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仕成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仕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审 判 员 牟世清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