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执恢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磐石市天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天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执恢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天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臣,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福云,女,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国庆,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天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磐民二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3850.00元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天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王国庆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少华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