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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北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宁波市××人民政府××办事处与被申请人蒋某与蒋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事处,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北保字第6号申请人:宁波市××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00295337-4),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应某某。委托代理人:严某某。被申请人:蒋某某。申请人宁波市××人民政府××办事处与被申请人蒋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认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78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提出不立即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蒋某某银行存款4778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亚芸审 判 员 姜旭斌审 判 员 董晓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毛丽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