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257号原告余某某。被告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150元,剩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仓仓审 判 员 曹 策代理审判员 贾 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梁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