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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一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31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陕西省高陵县,村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高陵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为了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及为了给双方一个缓和矛盾的机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其已预交300元,退付150元。代理审判员  陈坚红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