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勇与曹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曹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汉族,保险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曹立春,男,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曹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磐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勇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国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