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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书文与刘相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文,刘相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737号原告刘书文,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徐方森,移风店镇法律服务所。被告刘相宝,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文与被告刘相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主体错误,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书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方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俊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