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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许德华、王泽英、许蕾、许刚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杨桥村第3村民小组、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杨桥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德华,王泽英,许蕾,许刚,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杨桥村第3村民小组,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杨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武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许德华。申请执行人王泽英。申请执行人许蕾。申请执行人许刚。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杨桥村第3村民小组。负责人周方庆。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杨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谢步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4月23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杨桥村第3村民小组、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杨桥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113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晓云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