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商终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尤胜光与胡迎华、张潮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迎华,张潮友,尤胜光,章德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商终字第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迎华、。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潮友,系胡迎华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胜光。委托代理人:金科,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章德弟。上诉人胡迎华、张潮友因与被上诉人尤胜光、原审被告章德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迎华、张潮友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胡迎华、张潮友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迎华、张潮友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9625元,减半收取为4812.5元,由上诉人胡迎华、张潮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珍审判员 陈久松审判员 叶雅丽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