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一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英作朋与吉林市中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作朋,吉林市中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129号原告:英作朋,男,锡伯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权,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中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郝雪松,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英作朋与被告吉林市中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作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7元由原告英作朋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韬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