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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城执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朱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城执字第00514号申请人朱XX,男。被执行人王XX,男。本院于2011年11月4日受理申请人朱XX依据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2000元外,余款90000元因被执行人仅有的工资已被冻结,经查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完全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明君审判员 :韩幼文审判员 :向全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继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