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城执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朱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城执字第00514号申请人朱XX,男。被执行人王XX,男。本院于2011年11月4日受理申请人朱XX依据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2000元外,余款90000元因被执行人仅有的工资已被冻结,经查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完全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明君审判员 :韩幼文审判员 :向全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继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