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光宇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利源化纤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宇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利源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508号原告:光宇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楼东平。委托代理人:张燮平。委托代理人:俞惠南。被告:浙江利源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国行。委托代理人:夏燕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光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利源化纤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光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利源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光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利源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59元,依法减半收取45,030元,由原告负担(免交)。审 判 长 朱建军代理审判员 黄 园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