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华法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付某与王某离婚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法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付某,女,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付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渭中法民一终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实现2012年起对孩子王某某的探望权,并由被执行人王某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执行中查明,孩子王某某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异不久,监护人王某即将孩子送养给郝某(住西安市碑林区东窑坊35号)现无法直接探望。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申请人按被执行人提供的送养人地址,自行前去探望。申请人表示同意以此方式实现探望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付某据以执行的(2009)渭中法民一终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2012年孩子王某某探望权”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孔令民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广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