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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法执字第0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2012)清法执字第000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清法执字第00011-2号申请执���人高某某,女,1961年1月28日生,汉族,清涧县宽洲镇刘家湾村村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3年4月12日生,汉族,清涧县宽洲镇刘家湾村村民。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李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一次性付给高某某医疗等费用1300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动放弃,案件受理费140元,执行费104元均由李文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1)清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文军审判员  刘海芳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