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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海宁诺曼皮革制衣有限公司与浙江德高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诺曼皮革制衣有限公司,浙江德高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914号原告:海宁诺曼皮革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丰。委托代理人:马欢。被告:浙江德高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海宁诺曼皮革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德高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4月12日向原告海宁诺曼皮革制衣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海宁诺曼皮革制衣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杨清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淼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