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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镇执民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林善岳与方志龙、严申祥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善岳,方志龙,严申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镇执民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林善岳,男,1299年1月11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方志龙,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严申祥,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住本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善岳与被执行人方志龙、严申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志龙、严申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善岳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林善岳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甬镇执民字第152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