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马某某、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徐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归还申请人ZL40B柳工牌装载机一台(机号133276),并负担执行费500元。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杨某某已经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主动履行了义务,将ZL40B柳工牌装载机一台(机号133276)返还给了申请执行人。故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法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