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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叶娟与姜宝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娟,姜宝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2.4.2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1183号申请执行人:叶娟。被执行人:姜宝福。申请执行人叶娟与被执行人姜宝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制作的(2011)温龙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宝福目前正在服刑,车牌为浙C×××××的锋范牌小汽车已移交给申请人,物品现在不宜搬迁,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1183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明确物品可以搬迁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王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