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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吉柱与刘桂芝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柱,刘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吉柱被执行人刘桂芝申请执行人李吉柱与被执行人刘桂芝健康权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磐民一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吉柱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一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国玉江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