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晋0427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郭永军、靳河方与杨全河、杨红芳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永军;靳河方;杨全河;杨红芳;吕国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427民初102号 原告:郭永军,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壶关县百尺镇大南山村。 原告:靳河方,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壶关县百尺镇大南山村。 被告:杨全河,男,77岁,汉族,住壶关县百尺镇大南山村。 被告:杨红芳,女,1974年4月26日,汉族,住壶关县百尺镇大南山村。 被告:吕国芳,男,50岁,汉族,住壶关县百尺镇大南山村。 原告郭永军、靳河方与被告杨全河、杨红芳、吕国芳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郭永军、靳河方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永军、靳河方撤回对被告杨全河、杨红芳、吕国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永军、靳河方负担。 审判员 李冬青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