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雁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麻旭抢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旭,姬智,屈某,李源,彭某,温翔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21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麻旭,又名麻非、非非,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无业。辩护人王珂,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兴,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姬智,绰号眼镜,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址:陕西省韩城市,现住西安市新城区,学生。被告人屈某,又名曲某,男,199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农民。辩护人关明,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源,男,199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西安市长安区,现住西安市新城区,学生。辩护人李海,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某,男,19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陕西省富平县,现住西安市,无业。辩护人赵江,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温翔,男,199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西安市长安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工人。辩护人孙军锋,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被告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5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麻旭、姬智、屈某、李源、彭某、温翔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麻旭参与被告人谢某、李某抢劫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瑾打印:扈艳红校对:陈瑾2012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