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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6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立兵与潘杰、魏善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兵,潘杰,魏善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615-1号原告王立兵。委托代理人陈金洪,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杰。被告魏善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兵与被告潘杰、魏善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兵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6670元,由原告王立兵负担。审判员  顾晓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