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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蔺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赖仕强与冯中义返回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仕强,冯中义,赵录前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蔺民初字第908号原告赖仕强,男,生于1972年1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冯中义,男,49岁,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赵录前,男,32岁,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赖仕强与被告冯中义、赵录前返回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赖仕强于2012年4月23日以被告已返回了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仕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仕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赖仕强承担。审判员  马银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