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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辖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斯与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斯,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辖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灿。上诉人张斯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金婺商初字第1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由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金华市婺城区,婺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2012)金婺商初字第174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由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金华市婺城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金婺商初字第17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 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