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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耿军亭与刘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耿军亭,东营市红宝斋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云,东营市东营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平,东营市东营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伟,无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光明路8号。法定代表人郑亚东,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心文,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军亭与被告刘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军亭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军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