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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宛龙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胡书义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胡书义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宛龙刑初字第24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书义,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2年2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2月29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执行逮捕,2012年3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分局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2)年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书义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书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4日南阳市市政总公司二分公司承建第七届农运会场馆区域道路拓宽工程(卧龙区七里园乡达士营段)开工以来,被告人胡书义伙同郭长德(另案处理)等人以补偿款低为由,多次强行进入工地阻拦施工,索要钱财。施工方负责人张某于2012年2月3日下午被迫给胡书义、郭长德现金七千元,而后参与阻拦施工的人员分肥。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书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书义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自南阳市市政总公司二分公司承建第七届农运会场馆区域道路拓宽工程(卧龙区七里园乡达士营段)开工以来,被告人胡书义、郭长德(另案处理)看到其他组部分村民阻扰施工队施工索要钱财,遂纠集该组其他村民,以该工程征用本组土地的补偿款比相邻的白塔村低为由,多次强行进入工程施工现场,阻扰二分公司的正常施工。后提出给他们拿钱才能让其正常施工,施工单位为确保工期,经多次交涉,施工方负责人张某于2012年2月3日下午被迫给胡书义、郭长德现金7000元,后在被告人胡书义及郭长德、郭某1主持下把7000元分给阻拦施工的村民,被告人胡书义分得赃款715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被告人胡书义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向被害人南阳市市政总公司道歉并赔偿停工损失5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胡书义的供述,证实了被告人阻扰施工并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而后分肥的事实。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了被告人伙同他人阻扰施工并索要钱财的事实。3、证人郭某1、郭某2、郭某3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伙同他人阻扰施工并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而后分肥的事实。4、情况说明,证实了南阳市健康路道路拓宽工程征用七里园乡达士营村六组土地,补偿款已全部拨付被征地村民小组的事实。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了南阳市市政总公司承建南阳市健康北路道路拓宽工程的事实。6、谅解书、收条,证实了南阳市市政总公司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收到赔偿款。7、被告人胡书义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经法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书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书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雪松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晓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