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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20-03-25

案件名称

陈三泽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三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海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三泽,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因本案,于2011年9月1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抓获,2011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曾强,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三泽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三泽及其辩护人曾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在被告人陈三泽的纠集下,陈某、蔡某、何某(均已判刑)分别于2009年5月、7月、9月开始参与诈骗活动。由被告人陈三泽负责接听受骗者的“咨询”电话,何某负责制作虚假的QQ游戏中奖网址和接听“咨询”电话,陈某负责在北海市海城区鸿鹏蜀海城花园旁“我的网吧”租用电脑并监督雇用的发布虚假中奖信息的人员、持银行卡提取诈骗款,蔡某负责持银行卡提取诈骗款,分工合作,通过互联网在“穿越火线”等QQ游戏大厅向游戏玩家发送内容为“恭喜您!已被系统随机抽为幸运用户,请登录cfqqa.com(或者cfqqu.com)领取您的奖项!”的虚假信息,诱骗游戏玩家登录上述网址领取奖品,拨打网站咨询电话,以领取奖品须支付保证金、个人所得税的方法骗取“中奖”的游戏玩家汇款至网页上提供的银行账号。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9年8月21日,被害人魏某在玩“穿越火线”游戏时收到“中奖”信息,遂按信息提示登录cfqqa.com查看,奖品为现金38000元和一台笔记本电脑。随后,魏某拨打咨询电话0779-863××××0、152××××8989,按对方要求汇款领取“奖品”的保险金1500元、税金7600元至户名为李某、账号为62×××19的工行卡。破案后,在被告人何国相、蔡冠彬与陈三泽租住的北海市海城区仁诚公寓306号房处收缴上述0779-8633770号小灵通手机。 二、2009年10月8日,被害人周某在登录QQ时收到“中奖”信息,奖品为现金58000元和一台三星笔记本电脑。随后,周某拨打咨询电话,按对方要求汇款领取“奖品”的个人所得税、担保金等共22380元至户名为李某、账号为62×××37的工行卡、户名为李某、账号为62×××16的农行卡。 三、2009年10月31日,被害人龚某在玩网络游戏时收到“中奖”信息,遂按信息提示登录cf-qqu.com查看,奖品为一台三星笔记本电脑和一台数码相机。随后,龚某拨打咨询电话,按对方要求汇款领取“奖品”的保证金1500元、个人所得税5700元至户名为李某、账号43×××31的建行卡。破案后,从被告人陈某处收缴上述建行卡。 四、2009年11月2日,被害人张某在玩网络游戏时收到“中奖”信息,遂按信息提示登录cfqqa.com查看,奖品为现金38000元和一台三星笔记本电脑。随后,张某拨打咨询电话0779-889××××2,按对方要求汇款领取“奖品”的保险金1500元至户名李某、账号43×××31的建行卡。破案后,从被告人陈某处收缴上述建行卡。 2011年9月14日,被告人陈三泽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陈三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魏某、周某、张某被诈骗的款项已依法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三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陈三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三泽虽然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三泽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三泽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的损失已被追回,并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请法庭给被告人陈三泽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三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余下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辉 人民陪审员  符发钦 人民陪审员  高振理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桂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