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贺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09)定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运输款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元,执行费50元。2012年4月17日通过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贺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运输款6000元,并承担50元执行费,受理费43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贺某某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亦领取了案件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定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