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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吴玉春与刘永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春,刘永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吴玉春,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红,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春与被告刘永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春于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吴玉春负担。审判员  尹凤刚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桂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