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吴玉春与刘永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春,刘永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吴玉春,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红,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春与被告刘永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春于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吴玉春负担。审判员 尹凤刚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桂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