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执民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娟意与余姚市绿神食品有限公司、慈溪绿神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娟意,余姚市绿神食品有限公司,慈溪绿神食品有限公司,江苏绿神食品有限公司,虞林生,虞杰,陈莲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809号申请执行人陈娟意,女,194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慈溪市浒山街道城东新村**号***室。被执行人余姚市绿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食品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虞林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1********),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绿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湾底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虞林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绿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路南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虞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虞林生,男,195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慈溪绿神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慈溪市浒山街道上房路8号。被执行人虞杰,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绿神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慈溪市浒山街道北名仕园3号楼404室。被执行人陈莲珍,女,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慈溪市浒山街道上房路*号。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商初字第107号陈娟意与余姚市绿神食品有限公司、慈溪绿神食品有限公司、江苏绿神食品有限公司、虞林生、虞杰、陈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市绿神食品有限公司、慈溪绿神食品有限公司、江苏绿神食品有限公司、虞林生、虞杰、陈莲珍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娟意执行款1655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825元、执行费18900元。现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正在另案处理中,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80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孙士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