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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闫玉红,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0日作出(2011)磐民二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国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