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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垦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牟桂香与吴全安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垦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牟桂香。被执行人:吴全安。申请执行人牟桂香与被执行人吴全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2日作出(2006)垦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吴全安每年负担婚生女吴某某抚育费2000元。被执行人吴全安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牟桂香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全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吴全安仍未按期履行。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所在地银行的存款情况,未查询到存款。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抚育费,应由被执行人继续负担,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垦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丕俭审判员  宋保卫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