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王胜清与焦亚清、王继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胜清;焦亚清;王继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186号 原告王胜清,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焦亚清,男,49岁,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王继初,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清与被告焦亚清、王继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清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已与二被告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王胜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胜清撤回起诉。 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胜清负担。 审判员  黄书芳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菊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