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马康鹏与左浩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康鹏,左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1093号原告马康鹏。委托代理人张敏,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榕,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浩。本院受理原告马康鹏诉被告左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左浩在提交答辩期间以其经常居住地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为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经审查,左浩系陕西省渭南市人,2009年4月15日至今一直居住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中桦家苑23号2-8,其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西安市灞桥区,其经常居住地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故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左浩对��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立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