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王华与万昌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万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614号原告:王华。委托代理人:张亚江,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陶堰镇浔阳路一号。组织机构代码:71618288-2。法定代表人:潘林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捷、陈达,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诉被告万昌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