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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史光伟与洛南县景兴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光伟,洛南县景兴金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45-3号申请执行人史光伟。被执行人洛南县景兴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兴公司),所在地址洛南县巡检镇张湾村。法定代表人沈其蔼,任公司董事长。史光伟与景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款79643.59元,受理费1790元,合计81433.59元。权利人史光伟于2012年2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执行费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景兴公司自动履行40000元,申请执行人史光伟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德民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建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