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史光伟与洛南县景兴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光伟,洛南县景兴金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45-3号申请执行人史光伟。被执行人洛南县景兴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兴公司),所在地址洛南县巡检镇张湾村。法定代表人沈其蔼,任公司董事长。史光伟与景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款79643.59元,受理费1790元,合计81433.59元。权利人史光伟于2012年2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执行费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景兴公司自动履行40000元,申请执行人史光伟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德民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建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