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沈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机构代码证79319054-4。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兴阳,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高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60元,减半收取12530元,由原告沈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闯代理审判员 梁 丽人民陪审员 杨 楠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党荣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