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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越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任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任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剑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