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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郑有牛、任有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有牛,任有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58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有牛,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任有传,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1)2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有牛、任有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维娜、被告人郑有牛、任有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7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有传结伙郑有财、李文松(均已判刑)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江东开发区青东二路附近电缆线通道内,窃得型号为3*240的旧电缆线15米,价值人民币5115元。2.2007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有传结伙郑有财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开发区临江大桥西北处施工时,窃得地下电缆线通道型号为3*300的旧电缆线7米,价值人民币3003元。3.200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有牛、任有传结伙郑加水、谢贤根(均已判刑)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定山变电所西面的电线杆处施工时,窃得型号为3*300的旧电缆线5米,价值人民币1665元。4.200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有牛、任有传结伙郑有财、谢贤根、汪叶忠(已判刑)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钱江变电所施工时,窃得型号为3*300的旧电缆线10米,价值人民币3330元。5.200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有传结伙郑有财、汪叶忠、谢贤根、谢光明(已判刑)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靖江变电所内施工时,窃得型号为3*300的旧电缆线10米,价值人民币3570元。6.2009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郑有牛结伙郑有财、汪叶忠、郑达冰、孙伟木、李克纪、张忠明(均已判刑)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西山道口附近的地下电缆线通道内,窃得型号为3*300的旧电缆线30米,价值人民币11430元。7.2009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郑有牛结伙郑达冰、汪叶忠、张忠明、谢贤根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西山道口附近的地下电缆线通道内,窃得型号为3*300的旧电缆线20米,价值人民币7620元。8.200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有牛结伙汪叶忠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陈家弄弄堂路边的变电箱处施工后,窃得型号为4*185和4*120规格的旧电缆线各10米左右藏在绿化带内,后将该电缆线窃走,价值人民币5060元。9.200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有传结伙谢贤根、任谊传(已判刑)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然东路交通银行对面的海通开闭所附近的地下电缆线通道内,窃得型号为3*240的旧电缆线15米,价值人民币4740元。10.200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有牛结伙郑有财、汪叶忠等人经事先预谋,先后两次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育才西苑小区4幢附近,窃得型号为4*70的旧电缆线共12米,价值人民币1428元。11.200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有牛结伙郑有财、汪叶忠、郑达冰、郑加水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育才小学东面的地下电缆线通道施工时,窃得型号为4*120的旧电缆线20米,价值人民币4300元。12.201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有牛结伙郑有财、汪叶忠、邵建国、钱建明、孙传伟、魏刚洋、魏国泉(均已判刑)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靖江镇靖江变电所门口的地下电缆线通道内,窃得型号为3*240的旧电缆线70米,价值人民币20370元。13.201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有牛结伙汪叶忠、郑达冰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渭水桥村的电线杆处,窃得型号为3*240的旧电缆线6米,价值人民币1746元。14.201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有牛结伙郑有财、汪叶忠、谢光明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赭山变电所内西侧的电缆线通道内施工时,窃得型号为3*120的旧电缆线6米,价值人民币834元。15.2010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郑有牛结伙郑有财、汪叶忠、邵建国、孙传伟、谢光明、陈厚彬、郑永贵(均已判刑)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牛脚湾道口南面的地下电缆线通道内,窃得型号为1*400的旧电缆线120米,价值人民币18240元。16.201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有牛结伙郑有财、汪叶忠、孙传伟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萧棉路与工人路路口附近的地下电缆线通道内施工时,窃得型号为3*300的旧电缆线30米,价值人民币10710元。17.201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有牛结伙汪叶忠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工人路与萧棉路处的圣和KC112配电房附近,窃得型号为3*300的旧电缆线5米,价值人民币1785元。18.201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有牛结伙汪叶忠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牛角湾公寓配电房旁的地下电缆线通道内,窃得型号为3*35的旧电缆线30米,价值人民币1200元。综上,被告人郑有牛盗窃作案14次,所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9718元;被告人任有传盗窃作案6次,所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423元。2011年9月8日,被告人郑有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1年9月2日,被告人任有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有牛、任有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郑有财、李文松、郑达冰、郑加水、谢贤根、汪叶忠、邵建国、李克纪、任谊传、魏刚洋、钱建明、魏国泉、孙传伟、张忠明、谢光明、郑永贵、陈厚彬、汪衡衡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人孙云涛、包建标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杭州市电力局废旧物资管理办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1)杭萧刑初字第1252号、第1253号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两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有牛、任有传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有牛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有传自动投案,但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前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有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任有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3日起至2014年9月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郑有牛、任有传犯罪所得尚未追回的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新政人民陪审员  徐士其人民陪审员  徐校琪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王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