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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上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浙XX炬燃料有限公司、李凤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XX炬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催字第6号申请人:浙XX炬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美。申请人浙XX炬燃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浦发银行杭州分行清泰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100005100020101,票面金额叁拾万元整,出票人浙江申达机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1年3月9日,汇票到期日2011年9月9日,收款人杭州宏元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背书人浙江申达机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梅园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力富特机械有限公司,持票人浙XX炬燃料有限公司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XX炬燃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煜峰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童晓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