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008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08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某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一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友利审 判 员 张福江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阿娉 来自: